從它與福音的相關性方面來看,比喻的問題確實已經處理完畢。然而,如果主藉著祂的行為也發布了任何有利於罪人的宣告;例如當祂允許「有罪的女人」接觸祂自己的身體——她用眼淚洗祂的腳,用頭髮擦乾,並用香膏為祂的埋葬作準備;例如當祂向撒馬利亞婦人——不是因她現在的第六次婚姻而成為姦淫者,而是妓女——顯示(祂確實容易向任何人顯示)祂是誰時;[1]——即使祂(在這些情況下)給予赦免的是已經是基督徒的人,對我們的對手也沒有任何好處。因為我們現在斷言:這對主來說是合法的:願祂寬恕的大能在今天發揮作用![2] 然而,在祂生活在世上的那些時代,我們明確地規定,如果赦免曾經被授予罪人——即使是猶太罪人——這對我們來說也不是預判。因為基督徒的紀律始於約的更新,[3] 並且(正如我們所前提的)始於肉體的救贖——即主的受難。在發現信心順序之前,沒有人是完美的;在基督升天之前,沒有人是基督徒;在聖靈從天而降,即紀律本身的決定者顯現之前,沒有人是聖潔的。
腳註 > 參見 Matt. xxvi. 28, Mark xiv. 24, Luke xxii. 21, 與 Heb. ix. 11–20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