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定義了悔改(類型)之間的區別後,我們現在可以回到對罪行的評估——它們是否屬於可以從人手中獲得赦免的罪行。首先,(關於我們)也稱姦淫為淫亂的事實,用法要求(我們這樣做)。「信心」也熟悉各種稱呼。因此,在我們每一部小著作中,我們都謹慎地維護用法。此外,如果我說「姦淫」(adulterium),如果我說「淫亂」(stuprum),對肉體玷污的控告將是同一個。因為一個人侵犯的是別人的新娘還是寡婦,並沒有區別,只要那不是他自己的「女性」;就像地點沒有區別一樣——無論是在臥室還是在塔樓,謙遜都被屠殺了。每一樁殺人案,即使在森林之外,也是強盜行為。因此,任何享受非婚性關係的人,無論在什麼地方,在什麼女人的身上,都使自己犯了姦淫和淫亂的罪。因此,在我們中間,秘密的關係——即未先在教會面前公開的關係——也面臨被判定為類似姦淫和淫亂的風險;如果它們隨後被婚姻的遮蓋所編織,我們也不得讓它們逃脫指控。但所有其他超越自然律的激情狂亂——對身體和性別都是不虔誠的——我們不僅將其從教會的門檻,而且從教會的所有庇護所中驅逐出去,因為它們不是罪,而是怪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