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但再次寫信給提摩太,他『願意年輕的(婦女)結婚、生子、治理家務』。」他(在這裡)是指向他上面所指出的那些人——「年輕的寡婦」,她們在「被捕獲」於寡婦身分後,(隨後)被追求了一段時間,在心中有了基督之後,「想要結婚,有判斷力,因為她們廢棄了最初的信心」,即她們在寡婦身分中被「發現」時的(信心),並且在宣稱它之後,沒有堅持下去。因此,他「願意」她們「結婚」,以防她們隨後廢棄了宣稱寡婦身分的最初信心;而不是批准她們只要拒絕堅持那種充滿誘惑——不,應該說是沉溺於放縱——的寡婦身分,就可以隨意結婚。「我們讀到他同時寫信給羅馬人:『但那有丈夫的婦人,丈夫活著的時候,是被丈夫的律法約束;但如果他死了,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。』毫無疑問,那麼,丈夫活著時,如果她嫁給了第二個丈夫,她會被認為犯了姦淫。然而,如果丈夫死了,她就從(他的)律法中解脫出來,(這樣)如果她成為另一個丈夫的(妻子),她就不是淫婦。」但也要讀接下來的部分,以便這個討好你的意義,可以逃避(你的掌握)。「這樣,」他說,「我的弟兄們,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,也向律法死了,叫你們歸於別人——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,叫我們結果子給神。因為我們從前在肉體中的時候,因律法而生的惡慾,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,以致結果子給死亡;但現在我們既然在(那)被拘禁的(律法)上死了,就從律法中脫離了,叫我們服事主,要按著心靈的新樣,不按著儀文的舊樣。」因此,如果他命令我們「藉著基督的身體」(即教會,由新樣的心靈組成)向律法死,而不是「藉著儀文的舊樣」(即律法)——將你從律法中帶走,這律法並不阻止一個婦人在丈夫死後成為另一個丈夫的(妻子)——他將你還原到(受制於)相反的條件,即當你失去丈夫時,你不應結婚;並且,只要你如果還受制於(服從)律法,在丈夫死後嫁給第二個丈夫就不會被視為淫婦,那麼由於(你的)條件的多樣性,他確實預先判斷你(有罪)犯了姦淫,如果你在丈夫死後確實嫁給了另一個:因為你現在已經向律法死了,既然你已經從那(律法)中撤出,在它的眼中,你再結婚就不可能是合法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