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,正如神在某些特定土地和某個特定海域所分配的某些特定事物,彼此之間是互不相干的,它們要麼被相互忽視,要麼被相互渴望:在異國人中(被渴望),因為它們是稀有之物;在同胞中(被正確地忽視),因為在他們中間,對於一種在本土顯得冷淡的榮耀,並沒有那種狂熱的渴望。然而,那種源於神隨己意所安排的財產分配而產生的稀有性和異國情調,在陌生人眼中總是受到青睞,僅僅因為沒有神在其他地方所創造的東西,就激發了擁有它的貪慾。由此產生了另一種惡——過度擁有的惡;因為雖然擁有或許是被允許的,但必須遵守一個限度。這種(第二種惡)將是野心;因此,它的名字也應如此解釋,即它源於心中瀰漫的貪慾,為了追求榮耀——這確實是一種宏大的慾望,正如我們所說的,它既不是由自然也不是由真理所推薦的,而是由一種邪惡的心理激情——(即)貪慾所推薦的。還有其他與野心和榮耀相關的惡。因此,他們甚至提高了事物的成本,以便(藉此)為自己增添燃料;因為貪慾隨著它對所渴望之物賦予更高的價值而變得更加強烈。從最小的珠寶盒中產生了龐大的遺產。在單根絲線上懸掛著一百萬塞斯特斯(sesterces)。一個纖細的脖子上掛著森林和島嶼。耳垂的細孔耗盡了一筆財富;左手的每一根手指都玩弄著一個錢袋。這就是野心的力量——(足以)在一個小小的身體上,而且是一個女人的身體上,承載如此豐厚財富的產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