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在讓我們假設重複婚姻是合法的,如果凡合法的都是好的。同一位使徒驚呼:「凡事都合法,但不都有益處。」請問,凡「不益處」的能被稱為好嗎?如果連那些無助於救恩的事物都是「合法的」,那麼即使是不好的事物也是「合法的」。但你更應該選擇什麼呢?是因為它「合法」所以好,還是因為它「有益處」所以好?我認為「許可」與「救恩」之間存在巨大的差異。關於「好」,並未說「它是合法的」;因為「好」不需要被許可,而是被採納。但那些關於是否「好」存在疑問的事物才被「許可」;如果它沒有某種首要的(外在)原因,它也可能不被許可:——因為正是「為了防止淫亂的危險」,第二次婚姻(例如)才被許可:——因為,除非某種並非(絕對)好的事物的「許可」受到(我們選擇的)限制,否則就無法證明誰是甘心順服神的旨意,誰是順服自己的能力;我們之中誰跟隨當下的事物,誰擁抱許可的機會。「許可」在很大程度上是對紀律的試驗;因為紀律是透過試驗來證明的,而試驗是透過「許可」來運作的。因此,「凡事都合法,但不都有益處」,只要(這仍然是真的)凡獲得「許可」的人(藉此)受到試驗,並(因此)在(特定)「許可」的試驗過程中受到審判。使徒們也有「許可」去結婚,並帶著妻子(同行)。
他們也有「許可」去「靠福音養生」。但當機會需要時,「沒有使用這權利」的人,激勵我們去效法他的榜樣;教導我們,我們的試驗在於「許可」為禁慾的實驗性證明奠定了基礎之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