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外,為什麼我們不從原始先例中,認出那些在紀律方面與後來(的事物秩序)相通,並將古代的典型形式傳遞給新事物的人呢?因為你看,在舊律法中,我發現修剪刀被應用於重複婚姻的放縱上。《利未記》中有一個警告:「我的祭司不可使婚姻多重化。」我甚至可以斷言,凡不是一次性的,就是多重的。
凡不是合一的,就是數目。簡言之,合一之後,數目便開始了。此外,合一是一次性完成的一切。但正如在所有其他點上一樣,基督也保留了「律法的成全」。因此,在我們中間,這條規定被更充分、更謹慎地確立了:凡被選入祭司職分的人,必須是只結過一次婚的人;這條規則被嚴格遵守,以至於我記得有些人因再婚(digamy)而被免職。但你會說:「那麼他所排除的其他人(可以多次結婚)」。如果我們認為對祭司不合法的,對平信徒就是合法的,那我們就太愚蠢了。難道我們平信徒不是祭司嗎?經上記著:「祂使我們成為祂神與父的國度與祭司。」是教會的權威,以及透過聖職人員共同集會而獲得神聖性的榮譽,確立了聖職人員與平信徒之間的區別。
因此,若沒有教會聖職人員的共同集會,你便獨自為自己獻祭、施洗,並成為祭司。但哪裡有三個人,哪裡就是教會,即使他們是平信徒。因為每個人都憑自己的信心而活,神也不偏待人;因為正如使徒所說,在主面前稱義的不是律法的聽眾,而是行道的人。因此,如果你在必要的情況下以個人身分擁有祭司的權利,那麼每當需要擁有祭司權利時,你也理應擁有祭司的紀律。如果你是再婚者,你還施洗嗎?如果你是再婚者,你還獻祭嗎?當祭司本人若再婚就會被剝奪行使祭司職權的能力時,一個再婚的平信徒去行使祭司職權,這罪孽該有多麼嚴重!你說:「但對於必要性,寬容是給予的。」沒有任何可以避免的必要性是值得原諒的。
總之,避開再婚的罪,你就不用讓自己陷入去執行再婚者不合法執行的職務的必要性中。神希望我們所有人的狀態,都能隨時隨地準備好承擔祂的聖禮。有「一神,一信心」,也有一個紀律。事實確實如此,除非平信徒也遵守指導長老選擇的規則,否則怎麼會有長老呢?因為長老是從平信徒中選出來的。因此,我們必須堅持認為,禁絕第二次婚姻的命令首先與平信徒有關;只要沒有人能成為長老,除非他是平信徒,且只結過一次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