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而言之,那句「主賜的,主取走的;照著主看為(好的),就這樣行了!」[1]中,有什麼節制可言呢?因此,如果我們重新締結已被取走的婚姻,毫無疑問,我們是在與神的旨意抗爭,想要重新擁有祂不願我們擁有的事物。因為如果祂願意(我們擁有),祂就不會取走它;除非我們也將此解釋為神的旨意,彷彿祂再次願意我們擁有祂剛才不願我們擁有的東西。
將一切事都歸於神的旨意,並非良善且堅固的信心;
每個人若都這樣自欺[2],說「沒有祂的許可,什麼事都不會發生」,這會使我們無法理解,在我們自己的權力範圍內還有某種東西。否則,如果我們堅持認為沒有神的旨意,我們就不會做任何事,那麼所有的罪都將被開脫;如果祂憑藉自己的旨意產生了祂所不願的事物,或者(如果)沒有什麼是神所不願的,那麼這個定義將導致我們整個紀律,(甚至)神本身的毀滅。但正如有些事祂禁止,甚至宣告永恆的懲罰——因為祂所禁止且令祂厭惡的事,祂當然是不願意的——同樣地,祂所願意的,祂會吩咐並定為可接受的,並以永恆的獎賞來回報。[4] 因此,當我們從祂的誡命中學會了每一(類行為),什麼是祂不願意的,什麼是祂願意的,我們仍然擁有選擇其中之一的意志與裁決權;正如經上所記:「看哪,我將善與惡擺在你面前:因為你已經嘗了
因此,我們不應將屬於我們自己選擇範圍內的事歸咎於主的旨意;(基於這種假設)即祂不願意,或者(明確地)不願那良善的,祂卻不願那邪惡的。因此,當我們違背神的旨意(祂願意良善的)而願意邪惡的事時,這是我們自己的意志。此外,如果你詢問那種使我們願意違背
的意志從何而來,我會說,它源於我們自己。我並非草率地斷言——因為你必須與你所出的種子相符——如果確實如此(事實也確實如此),即我們種族與罪惡的始祖亞當[5],願意他所犯的罪。因為
強加給他犯罪的意志,而是為意志提供了材料。另一方面,神的旨意已成為一個順服的問題。[6] 同樣地,如果你不順服神,祂通過在你面前設立自由行動的誡命來訓練你,你就會通過
甘願轉向做神所不願之事的可悲道路:於是你認為自己被魔鬼顛覆了;魔鬼雖然確實願意你願意一些神所不願的事,但並沒有使你願意它,因為他並沒有將我們那些原初的人類降低到犯罪的意志;不,甚至(也沒有)違背他們的意願,或在不知道神不願什麼的情況下(降低他們)。因為,祂在將死亡定為犯罪的必然結果時,當然是不願(那件事)被做的。因此,魔鬼的工作只有一件:試探你是否願意那屬於你意志範圍內的事。但當你願意了,隨之而來的是他將你置於他自己之下;不是通過在你裡面產生意志,而是通過在你的意志中找到了有利的機會。
因此,既然我們唯一能掌控的就是意志——而這正是我們對神的態度受到考驗的地方,即我們是否願意與祂旨意相符的事——我再說,必須深刻且焦慮地反覆思考神的旨意,(看看)祂在隱密處甚至願意什麼。
> 參見《論懺悔》,第十二章末。
> 意為:進入順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