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在,我們有能力做的事,我們與其對立面同樣是主人——例如,說去研究哲學或不去,去相信或不相信。因此,由於我們同樣是每一對對立面的主人,取決於我們的事物被發現是可能的。現在
不執行,我們,正如合理的,應承擔讚美與責備。而那些因所犯之罪而受到懲罰的人,僅僅是因為這些罪而受到懲罰;因為所做的事已經過去,所做的事永遠無法撤銷。
撤銷,而是彷彿它們沒有做過一樣。「但並非全部,」巴西利得(Basilides)說,[224] 「只有非自願和在無知中的罪才被赦免;」如果
恩惠,情況就會如此。對這樣的人,聖經說:「你想我恰和你一樣。」[225] 但如果我們因自願的罪而受到懲罰,我們受到懲罰不是為了讓所做的罪被撤銷,而是因為它們已經做了。但懲罰對犯罪的人沒有幫助,無法撤銷他的罪,而是為了讓他不再犯罪,並讓其他人不陷入同樣的境地。因此,良善的神因這三個原因進行糾正:第一,為了讓受糾正的人變得比以前的自己更好;其次,為了讓那些能夠通過榜樣得救的人被驅回,受到告誡;第三,為了讓受傷的人不輕易被蔑視,並容易受到傷害。糾正的方法有兩種——指導性的與懲罰性的,我們稱之為紀律性的。因此應該知道,那些在洗禮後陷入罪中的人[226]是那些受到紀律約束的人;因為
而之後所做的則被淨化。關於不信的人,經上說:「他們被視為風吹散的糠秕,以及從器皿中掉落的水滴。」[227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