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因此,根據革利免的說法,我們博愛的得體傾向尋求共同的利益;」無論是透過殉道,還是透過行為與言語的教導——後者分為未寫下的與寫下的。這就是愛,即愛神(God)與愛鄰舍。「這引向那不可言喻的高度。[170] 『愛能遮掩許多的罪。[171] 愛凡事包容,凡事忍耐。[172]』愛將我們與神(God)連結,在和諧中做一切事。在愛中,所有神(God)的選民都得以完全。離開了愛,沒有什麼能討神(God)的喜悅。」經上說,「愛的完全是無法展開的。除了那些被神(God)視為配得的人,誰能適合在其中被發現呢?」使徒保羅說得好:「我若將身體捨己,卻沒有愛,我就成了鳴的鑼、響的鈸一般。[173]」他的意思是,如果我作見證不是出於由諾斯底之愛所決定的性情;而是出於恐懼和預期的獎賞,為了向主(Lord)作見證而動動嘴唇,承認主(Lord),那我只是一個普通人,呼喊主(Lord)的名,卻不認識祂。「因為有一種百姓用嘴唇愛祂;而另一種人則將身體交給火焚燒。」「我若將所有的賙濟窮人,」他說,不是根據愛的交流原則,而是為了回報,無論是來自受惠者,還是來自應許的主(Lord);「又若有全備的信心(faith),叫我能夠移山,」並拋棄遮蔽的激情,卻不是出於愛而對主(Lord)忠誠,「我就算不得什麼,」與那作為諾斯底信徒作見證的人相比,與群眾相比,被視為毫無價值。「現在,從亞當到今日的所有世代都過去了。但那些藉著神(God)的恩典(grace)在愛中得以完全的人,佔據了敬虔人的位置,他們將在基督國度的眷顧中顯現。」愛不容許犯罪;但如果因為敵人的干擾而陷入這種情況,它會效法大衛歌唱:「我要向主(Lord)認罪,這必比獻牛犢,是角有蹄的,更蒙祂喜悅。謙卑的人看見了就喜樂。」因為他說:「你們要以感謝為祭獻與神(God),又要向至高者還你的願,並要在患難之日求告我,我必搭救你,你也要榮耀我。[174]」「因為神(God)所要的祭,就是憂傷的靈。[175]」因此,「神(God)是愛,」經上說。[176] 祂的「愛是不加害於人的,」[177] 從不傷害或報復,總而言之,是按照神(God)的形象對所有人行善。「愛就是律法的成全;」[178] 正如基督,即愛我們的主(Lord)的同在;以及我們根據基督所作的愛的教導與紀律。因此,藉著愛,不可姦淫、不可貪戀鄰舍妻子的誡命得以成全,[這些罪]先前是因恐懼而被禁止的。因此,同樣的行為,根據它是出於恐懼還是出於愛,是藉由信心(faith)還是藉由知識而完成,呈現出不同的差異。因此,他們的獎賞不同是正確的。對於諾斯底信徒,「神(God)為他預備的是眼睛未曾看見,耳朵未曾聽見,人心也未曾想到的;」但對於那些實行簡單信心(faith)的人,祂見證說,為了他所撇下的,他將得百倍的回報——這是一個落入人類理解範圍內的應許。
說到這裡,我記得有一個自稱是諾斯底信徒的人。因為在解釋「但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」[179]這句話時,他認為被定罪的並非單純的慾望;而是如果透過慾望,那源於慾望的行為在慾望中被完成。因為夢境運用了幻想與身體。因此,歷史學家講述了公正的博科里斯(Bocchoris)的以下裁決。一個青年愛上了一個妓女,說服女孩在約定的報酬下第二天來找他。但他的慾望意外地得到了滿足,因為他在夢中預先佔有了那個女孩,當他愛慕的對象按約定前來時,他禁止她進來。但她得知發生了什麼事後,要求報酬,說她已經以這種方式滿足了愛人的慾望。他們來到法官面前。法官命令青年將裝有報酬的錢袋舉在太陽下,讓妓女抓住影子;戲謔地命令他為擁抱的影像支付報酬的影像。
因此,一個人做夢,靈魂同意了異象。但那看見就動淫念的人,是在清醒時做夢;那位諾斯底信徒說,不僅僅是如果他在看見婦女的同時在心中想像交合,因為這已經是淫念的行為,作為淫念;而是如果一個人看著人的美貌(道說),而肉體在他看來是為了淫念而美麗的,以肉體和罪惡的方式觀看,他因讚賞而被定罪。因為另一方面,那以貞潔的愛觀看美貌的人,並不認為肉體是美麗的,而是認為靈魂是美麗的,正如我所判斷的,他將身體視為一個形象,透過其美貌,他將自己轉移到藝術家那裡,轉移到真正的美那裡;向那些等待升天的天使展示神聖的符號,即義的明亮印記;[180] 我指的是那種被聖靈的交流所喜悅的靈魂中存在的性情品質。這種榮耀,在摩西臉上閃耀,百姓無法直視。因此,他為那些肉眼觀看的人遮上了帕子。因為那些徵稅的人,會扣留那些攜帶任何世俗之物、背負著自身激情的人。但對於那自由於一切受義務約束之物,且充滿知識與行為之義的人,他們會帶著祝福放行,祝福那人與他的工作。「他的生命必不衰殘」——那「在溪水旁」被滋養的生命之樹的葉子。[181] 現在,義人被比作結果子的樹,而不僅僅是那些高大生長的樹。[182] 在律法的祭祀中,有些人尋找祭物上的瑕疵。那些精通此道的人區分了傾向(ὄρεξις,orexis,傾向)與慾望(ἐπιθυμία,epithumia,慾望);並將後者作為非理性的,歸於享樂與放蕩;而將傾向作為一種理性的運動,歸於自然的需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