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辯護的詮釋
既然那些引入「無差別論」(indifferentia)的人,曲解了少數幾處聖經,認為這些經文支持他們那種令人心癢的享樂,特別是這一句:「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,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;」(Rom. vi. 14)以及其他類似的經文——對於這些經文,之後再一一列舉並不符合理性(因為我並非在教導海盜式的劫掠),讓我們簡短地擊破他們的論點。那位卓越的使徒在緊接著上述經文之後,便提出了對這種被指控之罪的解決方案:「這卻怎麼樣呢?我們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嗎?斷乎不可。」(Rom. vi. 15)他如此神聖且具先知性地,當場瓦解了享樂主義那種詭辯的技巧。
顯然,他們並不明白「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的審判臺前顯露出來,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惡,受報。」(2 Cor. v. 10)即各人要領受他藉著身體所做的事。所以,「若有人在基督裡,他就是新造的人,」不再沉溺於罪惡:「舊事已過,」我們已經脫去了舊生命:「看哪,一切都變成新的了,」(2 Cor. v. 17)從淫亂中產生了貞潔,從放蕩中產生了節制,從不義中產生了公義。「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?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?基督和彼列有什麼相和呢?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?神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?」(2 Cor. vi. 14-16)「我們既有這等應許,就當潔淨自己,除去身體、靈魂一切的污穢,敬畏神,得以成聖。」(2 Cor. vii. 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