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最不合理的是這一點:對人施加適當制裁的法律,然後將其合法或非法行為的報應單單歸於他們的靈魂。因為如果接受法律的人也應公正地接受違背法律的報應,且接受法律的是人,而非靈魂本身,那麼人也必須承擔所犯罪惡的報應,而非靈魂獨自承擔,因為God(神)並沒有命令靈魂去節制那些與它們無關的事物,例如姦淫、謀殺、盜竊、搶劫、對父母不敬,以及一般而言所有傾向於傷害和損害我們鄰舍的慾望。因為「當孝敬父母」這一命令並不適用於靈魂,因為這樣的稱呼並不適用於它們,靈魂並不產生靈魂,以至於能佔有父親或母親的稱號,而是人產生人;「不可姦淫」這一命令也永遠無法適當地對靈魂說,甚至在這種關聯中也無法想像,因為它們之間不存在男女之別,也沒有性交的傾向,也沒有對此的慾望;而沒有慾望的地方,就不可能有性交;而根本沒有性交的地方,就不可能有合法的性交,即婚姻;而沒有合法的性交,就不可能有對他人之妻的非法慾望或性交,即姦淫。再者,禁止盜竊或貪婪的慾望也不適用於靈魂,因為它們不需要那些事物,而人正是因為自然的貧乏或需求,才習慣於盜竊或搶劫,例如金、銀、動物,或其他適合食物、住所或使用的東西;因為對於不朽的本性而言,貧乏者所渴望的一切有用的東西都是無用的。但關於這些問題的更詳盡討論,就留給那些希望更精確地研究每一點,或更熱切地與反對者爭辯的人吧。
但是,既然剛才所說的,以及與此相呼應以保證復活的論點對我們來說已經足夠,那麼再深入探討就不合時宜了;因為我們的目標並非遺漏任何可能被說出的話,而是以總結的方式向聚集的人指出關於復活應該有的思考,並使這些論點適應在場者的理解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