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了上述所言,難道不荒謬嗎?我們甚至無法將美德與惡習視為在靈魂中獨立存在(因為我們承認美德是人的美德,同樣地,它們的對立面——惡習,也不屬於與身體分離並獨自存在的靈魂),然而對這些事物的獎賞或懲罰卻要單單歸於靈魂?當靈魂對死亡、創傷、殘廢、損失、虐待,或與之相關的痛苦、由此產生的苦難毫無恐懼時,怎能有人認為勇氣或堅毅僅存在於靈魂中呢?
當沒有慾望將其引向食物或性交,或其他快樂與享受,也沒有任何其他事物從內在誘惑它或從外在激發它時,我們對節制與自制又該說些什麼呢?當沒有什麼事物擺在它面前供其決定做或不做,也沒有什麼事物需要選擇或避免,或者說,當它對做任何事根本沒有任何運動或自然衝動時,實踐智慧又算什麼呢?靈魂在任何意義上,無論是相對於彼此,還是相對於其他同類或不同類的事物,怎能具備公平的屬性呢?當它們無法從任何來源、以任何方式、以任何途徑,給予那根據功績或類比的平等對待(除了對God(神)所獻上的尊榮外),並且對使用自己的事物或節制他人的事物沒有任何衝動或運動時,因為那些合乎自然的事物的使用或節制,是相對於那些被造就為使用它們的人而言的,而靈魂既不需要任何事物,也沒有被造就為使用任何事物或單一事物,因此,在如此構成的靈魂中,無法找到所謂各部分的獨立行動。